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批准发布,以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自动测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β射线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12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 和 PM2.5)的自动测定。
当仪器量程为0μg/m3~1000μg/m3时,本标准方法检出限为1μg/m3,测定下限为4μg/m3。
本标准的质量浓度指实际状态(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