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批准发布,规范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操作。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我国臭氧前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地面臭氧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在高速发展的城市群区域,地面臭氧已经成为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
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的新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增设了环境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并要求各级环境监测站全部开展臭氧监测。如何通过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臭氧传递标准等对臭氧监测仪逐级进行校准,以建立我国的环境空气臭氧量值传递体系和量值溯源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为止我国已拥有7台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其中部分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已开展了区域内的臭氧量值传递工作,但对规范操作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臭氧监测一级校准的标准还存在欠缺。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的要求、臭氧一级标准校准臭氧传递标准的方法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12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
臭氧一级标准指被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认定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为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的最高计 量器具。臭氧一级标准主要用于与国家计量基(标)准的量值比对、与生态环境系统内SRP的量值比对及向臭氧传递标准进行量值传递。
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指臭氧一级标准校准臭氧传递标准或臭氧控制标准的光度计的操作,用以确立臭氧传递标准或臭氧控制标准与臭氧一级标准之间臭氧浓度的定量关系。
臭氧监测一级校准设施由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零气发生装置、辅助设备、臭氧传递标准和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组成。
本标准适用于臭氧一级标准对臭氧传递标准的量值传递、臭氧监测一级校准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其他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可参照本标准对臭氧传递标准开展校准。